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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
【发布文号】
国税函[2010]56号
【效力等级】
部门规章、规范性文件
【发布单位】
国家税务总局
【发布日期】
2010-2-8
【生效日期】
2010-2-8
【法规效力】
有效
【失效日期】
N/A
【所属类别】
国家法律法规
【所属行业】
所有行业
国家税务总局
国税函[2010]56号
2010年2月8日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:
近有部分地区反映,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,虽在同一发票上注明了销售额和折扣额,却将折扣额填写在发票的备注栏,是否允许抵减销售额的问题。经研究,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:
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《
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
》的通知”(
国税发[1993]154号
)第二条第(二)项规定:“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,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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