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

【发布文号】 国税函[2010]56号
【效力等级】 部门规章、规范性文件
【发布单位】 国家税务总局
【发布日期】 2010-2-8
【生效日期】 2010-2-8
【法规效力】 有效
【失效日期】 N/A
【所属类别】 国家法律法规
【所属行业】 所有行业




国家税务总局  国税函[2010]56号  2010年2月8日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:


近有部分地区反映,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,虽在同一发票上注明了销售额和折扣额,却将折扣额填写在发票的备注栏,是否允许抵减销售额的问题。经研究,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:


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《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》的通知”(国税发[1993]154号)第二条第(二)项规定:“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,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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