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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实施《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暂行规定》的有关事宜
【发布文号】
海关总署公告[2010]7号
【效力等级】
部门规章、规范性文件
【发布单位】
海关总署
【发布日期】
2010-1-29
【生效日期】
2010-1-29
【法规效力】
有效
【失效日期】
N/A
【所属类别】
国家法律法规
【所属行业】
其它行业
海关总署
海关总署公告[2010]7号
2010年1月29日
经国务院批准,对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以从事永久收藏、展示和研究等公益性活动为目的,以接受境外捐赠、归还、追索和购买等方式进口的藏品,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、消费税。为此,财政部、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《
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暂行规定
》(
财政部、海关总署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[2009]2号
)。现将海关实施《
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暂行规定
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:
一、《规定》所称捐赠、归还、追索和购买的含义是:
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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