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实施《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暂行规定》的有关事宜

【发布文号】 海关总署公告[2010]7号
【效力等级】 部门规章、规范性文件
【发布单位】 海关总署
【发布日期】 2010-1-29
【生效日期】 2010-1-29
【法规效力】 有效
【失效日期】 N/A
【所属类别】 国家法律法规
【所属行业】 其它行业




海关总署  海关总署公告[2010]7号  2010年1月29日


经国务院批准,对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以从事永久收藏、展示和研究等公益性活动为目的,以接受境外捐赠、归还、追索和购买等方式进口的藏品,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、消费税。为此,财政部、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《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暂行规定》(财政部、海关总署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[2009]2号)。现将海关实施《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暂行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:


一、《规定》所称捐赠、归还、追索和购买的含义是: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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